- Directive 2014/68/EU — Pressure Equipment
- Directive 2014/29/EU — Simple Pressure Vessels
- Regulation (EU) 2019/1020 — Art. 4
谁必须指定
在欧盟市场上投放超过阈值压力的非欧盟制造商。
门槛与豁免
最大允许压力超过0.5巴的设备。低于该值,适用GPSR。
标签上必须载明的内容
CE标志,带有通知机构编号,适用于II至IV类,制造商和代表的详细信息,以及铭牌上的基本压力和体积数据。
平台字段
工业买家需要合格声明和通知机构证书。
必须保存的文件
欧盟合格声明、技术文件、材料证书、焊接工艺资格和焊工批准,以及合格评定证书。
标准与检测
设计验证、焊缝的无损检测和静水压力测试。
语言要求
设备投入使用所在成员国的语言说明。
何时开始适用
在投放市场之前。
文件保存期限
10年。
不合规的后果
禁止使用、撤回,以及在事故发生后承担刑事责任。
由谁执法
国家市场监督机构、通知机构和工作场所检查机构。
界限在哪里
I类设备可以自我声明,但所有超过该类别的设备需要通知机构。代表可以持有文件并签字,但不能替代评估。
常见问题
- 车间用的空气压缩机算吗?
- 如果接收器超过压力和体积阈值,是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