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Regulation (EU) 2023/988 — GPSR Articles 16 and 19
- Regulation (EU) 2019/1020 — Article 4
- Directive 2011/83/EU — consumer rights
- Regulation (EU) 2016/679 — GDPR Article 27
- Union Customs Code for import VAT and duty
谁必须指定
任何向欧盟消费者销售直接从第三国供应商发货的商品的人。卖方通常是法律上的进口商或制造商,当产品带有其品牌时,不能依赖工厂承担欧盟义务。按需印刷的卖方是制造商,因为产品是以他们的名义投放市场的。
门槛与豁免
无。消费者在某些安排中是记录进口商,这并不消除卖方的产品义务,并产生自身的海关和增值税问题。
标签上必须载明的内容
制造商和责任人信息、产品标识符和产品或包装上的警告,以及在购买前根据第19条GPSR在列表中的相同信息。消费者还必须收到交易者身份、总价格、交货时间和撤回权利。
平台字段
市场在没有有效的欧盟责任人的情况下抑制代发货列表,该模式受到特别审查,因为供应链是不可见的。未披露的长交货时间是另一个消费者法律违规行为。
必须保存的文件
每个产品的技术文档,卖方必须从供应商处获得并能够提供。识别供应商的可追溯性记录。进口增值税安排,通常通过进口一站式商店。第27条指定和商店的隐私文档。
标准与检测
由产品类别决定。代发货的结构性弱点在于没有人测试任何东西:来自第三国供应商的目录产品通常缺乏任何欧盟测试证据,卖方只有在当局询问时才发现这一点。
语言要求
产品警告、列表信息和消费者条款应以每个服务市场的语言提供。
何时开始适用
在列表上线之前。首次发货前的进口增值税安排。
文件保存期限
产品文档和可追溯性记录保存十年,以及根据国家法律的税务记录。
不合规的后果
列表抑制、撤回命令、对入境包裹的海关扣留,以及因交付和撤回失败而产生的消费者法律处罚。由于卖方通常无法提供文档,案件从信息请求迅速升级到禁止。
由谁执法
市场监管机构、海关、消费者保护机构和数据保护机构。
界限在哪里
该模式假设供应商承担义务在欧盟法律中是错误的:以其自身名义将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卖方是制造商,拥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十年的保存期。按需印刷是最明显的案例,因为产品在卖方下订单之前并不存在。
常见问题
- 我们的供应商说产品是CE认证的——这足够吗?
- 不。如果您以自己的品牌销售,您就是制造商,您需要以您的名义获得声明并持有技术档案。
- 如果包裹直接送到消费者,谁是进口商?
- 在海关术语中,可以是消费者,这正是为什么2019/1020号条例第4条要求无论如何都需要欧盟经济运营商。产品义务并不会消失。